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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24〕8号)。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01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参加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02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建造师!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在其他项目重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超高超限、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难度超常规的工程,建设单位应邀请区内、外专家参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配备应符合《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规定,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建造师,可以结合工程实际配备项目副经理。
自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在其他项目重复使用,禁止中标承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第五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中标候选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市场限制行为或其他项目履职情况进行查验,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按中标无效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03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
第十条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房屋市政工程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
(二)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对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的;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四)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五)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提高资质等级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04
十四种情形,投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被暂扣、被撤销的;
(四)财产被接管、冻结丧失履约能力或处于破产状态的;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六)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七)与招标项目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或者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十)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一)投标时企业信用等级为限制参加投标的;
(十二)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不符合《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以及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已经在其他项目中标或履职的;
(十三)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行贿、受贿等被依法限制投标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5
房屋市政工程推行智能化招标、评标!不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房屋市政工程推行智能化招标模式后,不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主要内容进行标准化,由投标人作出承诺,评标时不赋予分值。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工程量清单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由编制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第三十八条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开标实行计算机辅助电子清标,对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自动截留,将相关证据保存后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房屋市政工程实行智能化评标,由计算机全流程自动评标。评标因素由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综合评估等构成。其中,企业信用评价、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综合评估数据由交易系统在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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