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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权威解读:建造师“挂证”专项整治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龙匠教育 时间:2024-12-20 作者:龙匠教育 浏览量:

【权威解读】“挂证”专项整治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90号)文件,现针对近期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挂证”专项整治中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注:本解答中所指的注册企业是指:工程建设领域企业。
本解答中所指的注册人员[1]是指: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类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1. 问:如何查询本企业注册人员或本人是否涉嫌“挂证”?

答:(1)企业:被委托人可携带企业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或企业法人出示身份证原件以及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向市住建局提交查询申请。

(2)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向市住建局提交查询申请。

注:勘察设计注册类工程师: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04室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贵阳市建筑管理处403室

注册造价工程师:贵阳市建筑管理处1406室

2. 问:注册人员涉及多个公积金缴存单位或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若原单位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已被封存或销户的,应提供哪些材料证明注册人员不存在“挂证”行为?

答:若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封存或注销,可提供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查询到的公积金账户截图(加盖企业公章),或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该账户已销户或封存的相应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3. 问:注册人员为多家单位社保缴纳信息,实际只在注册单位工作的,如何整改?

答:停缴或注销除注册单位之外的社保缴纳账户,确保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保持一致且唯一。如果存在误缴情况,请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办理停缴或注销账户手续。整改完成的,提交停缴或注销除注册单位之外的社保缴纳账户证明(加盖企业公章)及注册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4. 问:注册人员属劳务派遣的,社保由派遣公司缴纳,实际在注册单位工作的,如何整改?

答:注册人员的社保应由注册单位缴纳[1] ,需确保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保持一致且唯一。注册单位无法缴纳社保的,应注销注册证书。

5. 问:无法确认注册人员是否在注册单位工作的情形(劳动关系存疑),如何整改?

答:可提供注册人员入职以来的社保缴费证明(加盖企业公章),确保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保持一致且唯一。

6. 问:注册单位与社保缴交单位为总分公司关系,是否属于“挂证”行为?

答:不属于。但分别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则不属此列。

7. 问:注册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B证与其注册证书不在同一企业,如何整改?

答:若注册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B证与其注册证书归属于不同企业,首先应提交安全生产管理B证的变更手续,使其与注册证书的企业保持一致。如果无法变更,则应办理注销手续,确保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管理B证在同一企业。

8. 问:注册人员或注册企业一方单方申请注销证书注册,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如何处理?

答:(1)二级注册建造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55 号)文件,其中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可向企业所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解聘证明、劳动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等办理强制注销。注册企业所在地为贵阳市的,可向贵阳市建筑管理处(地址:南明区新华路23号402办公室)提交以上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2)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其中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可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提交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的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9. 问:哪些情况属于不认定为“挂证”行为情形,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请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中规定的六类情形自查判断:(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属以上情况的,需要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应递交至贵阳市建筑管理处403室;注册造价工程师应递交至贵阳市建筑管理处1406室;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筑师交应递交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04室。

原文链接:http://zhujianju.guiyang.gov.cn/zsk/zskjzgl/202412/t20241218_86368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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