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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考核认定)工作坚持重在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原则,不受外语、论文论著等限制,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人员的知识、能力、品德、从业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的范围是: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
(一)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注册消防工程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注册设备监理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
(二)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按时缴纳社保。 5.在行业工作中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 取得一级或不分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7. 工作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和注册单位须为同一个单位。
(二)学历和执业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3.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2年以上。
4. 中专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
(三)专业能力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四)不符合考核认定申报的几种情况
1.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须注册而没有注册的(不在注册状态)。
2.注册单位、缴纳社保单位和工作单位三者不一致的(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此条限制)。
3.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
4.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比如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等。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考核认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须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
(六)关于考核认定组织的划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由河南省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生态环境厅);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由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应急管理厅);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由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省住建厅)。
三、考核认定程序
1. 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有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证件。
2. 组织审核。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改部门审核;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资格审核;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资格复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资格抽审。
3. 面试答辩。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要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专业理论、从业经历、工作实践情况和实际贡献,具体答辩办法参考《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
4. 专家评议。考核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业绩和成果等。
5. 公示。对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下发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对公示无异议人员下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考核认定需要的相关材料
1. 身份证。
2. 学历证(含第一学历和后学历证书)或学位证。
3.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4. 注册后业绩或近五年个人的主要业绩。
5. 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工作能力综合评价,需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材料均经河南省职称申报系统上传,不接收纸质材料。
五、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一)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注册一级建造师(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考核认定业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1—7条须满足一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限前10名)以上或二等奖3项(限前7名)以上。或在大型以上企业获得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限前7名)。
3.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的国家级节能改造、新能源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节水节能、生态修复重大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9.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1项省大型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科技或2项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3项省辖(厅)级(限前3名)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或主持、研发或推广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以上或新发现(勘查)中型以上矿产地1处,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行业评价,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限前10名)。
(二)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业绩条件(满足此条件中1—3条中的一条,或4-14条的两条以上):
1.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项以上。
3.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一项以上奖励。
4.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目或国家专业行业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
5.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
6. 参与编写国家、行业、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 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一项以上,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一项或省辖市(厅)级二项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
8. 参与完成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一项以上或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二项以上。
9.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10. 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两项以上。
11. 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5项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撰写省级工法二项以上(限前5名),并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可。
1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十五名),完成二项企业自主研发科研课题,并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3. 参与完成一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14. 小微型企业和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人员参与完成三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考核认定业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至少具备第1-7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辖市(厅)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3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过1项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限前7名)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8.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提出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撰写4项省辖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组织实施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主持2项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等)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验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10.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学会、协会的评价。
13.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双创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等)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等)等承担重要管理职责且业绩突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转化项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14.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15.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
16.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
(四)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注册机械工程师考核认定业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至少具备第1-7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1项(及相应奖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辖市(厅)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3项(及相应奖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过1项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修订,或2项(限前7名)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并正式发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件国家发明专利。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8.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以上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 (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等)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验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0.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1.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开发、设计、研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学会、协会的评价。
12.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双创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等)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等)等承担重要管理职责且业绩突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转化项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13.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14.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
(五)注册验船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考核认定业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4.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审查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5.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省(部)级评审鉴定并正式公开发行。
6.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高速公路养护2条(或20公里)以上;航道工程养护2项(或30公里)以上;铁道工程改造2项(或50公里)以上;城市轨道工程改造2项(或5公里)以上;省道养护项目3条(或50公里)以上;县乡道路4条(或100公里)以上,改建(改善)工程及大、中修养护工程需通过相应质检部门质量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7.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省(部)级批复;作为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和施工的省(部)级工程项目,已通过相应质检部门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8.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技术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的项目(课题)的技术经济评价并撰写评审报告或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先进专用设备大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9.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10.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为本企业作出重大贡献;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技术领域的空白,经省级行业协会同行专家评审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等,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11.主持推广省(部)级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或经省级行业协会同行专家鉴定评审。
12.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获奖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六)注册一级建造师矿业工程专业、注册采矿工程师考核认定业绩条件(满足下列每件中的两条):
从事科研、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且必须符合前4条中的一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学技术奖一项;或市(厅)级、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二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
4.获得一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的规划设计或科技发展规划,被省级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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