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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可以评高级职称吗?官方回应

来源:龙匠教育 时间:2023-03-14 作者:龙匠教育 浏览量:

近日,有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咨询“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作出回答。(文末附江苏政策)


01

浙江



标题: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


内容:一级建造师能作为中级职称证书评高级吗?中级职称是2020年评下来的,公路一级建造师是2019年考取的,现政策可以用一建作为评高级的开始时间吗?可以的情况,我就是2024年可以评高级吗?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我省《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聘任年限达到申报高级工程师年限要求,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02

湖北


此前,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2年版)》。



其中一个问题是:



2018年取得了一级建造师,现在可以申报对应专业的副高吗?



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鄂人社发〔2018〕30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但还需要满足评审条件中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条件。2018年取得一级建造师,因年限未满五年,2022年不能申报副高。


03

人社部


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2019年2月1日,人社部和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此后,31省市相继发布对应目录。


04

其他省份


截至目前,31省市均发文: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27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河北、新疆)明确:一建对应工程师职称,二建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辽宁、贵州、云南、青海、江西等12省市还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05

江苏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职称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人社部发〔2012〕56号)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2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3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4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5

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工程师

6

注册验船师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A级资格:工程师

B级资格: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资格:助理工程师

D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

7

注册计量师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

8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人发〔2017〕118号)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9

执业药师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10

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工程师

11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经济师或工程师

1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初级资格: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资格:工程师

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

13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经济师

14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经济师

15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16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17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

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18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19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20

注册建造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工程师

2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助理工程师

23

民用核安全

设备无损检验

人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工程师

24

民用核设施

操纵人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工程师

25

注册建筑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26

监理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工程师


二、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职称

1

质量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2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号

经济师

3

广告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号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广告师:经济师

4

价格鉴证师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经济师

5

招标师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号

经济师

6

物业管理师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经济师

7

管理咨询师

《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

经济师或会计师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9/4/2/art_77278_9080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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