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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投资兴建一办公楼,建筑面积21000㎡ ;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下发针对地下室地面做法的设计变更指令,在变更指令下发后第15天,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该项变更的估价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时发现计算有误,要求施工单位修改。于变更指令下发后的第19天,监理工程师再次收到变更估价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提交建设单位,但一直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次月底,施工单位在上报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时,包含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已完成的该项变更所对应的费用,建设单位以未审批同意为由予以扣除,并提出变更设计增加款项只能在竣工结算前最后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施工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
1.在地下室地面做法的设计变更估价申请报送及进度款支付过程中都存在哪些错误之处?分别写出正确做法。
【答案】
错误之处一:在变更指令下发后第15天,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该项变更的估价申请;
正确做法: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错误之处二:建设单位以未审批为理由予以扣除该项变更的费用;
正确做法: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予以审批,逾期未审批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错误之处三:变更设计增加款项只能在竣工结算前最后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正确做法:变更设计增加款项在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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