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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此举旨在强化资质管理,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从业人员如一级建造师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内容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为强化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推进核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引导、促进本市建筑业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对资质不达标企业依法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要求
(一)工作分工和要求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05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二)核查类型
资质动态核查分为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和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核查。通过“双随机”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抽查的,应向社会公开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和核查结果。
二、资质动态核查标准及程序
(一)核查标准
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107号)中的相关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
(二)核查程序
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1〕14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依规对所属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于经责令改正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发的《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书》和《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可以委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送达企业。
三、督促标注资质异常企业整改
(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首次被标注资质异常后超过2个月未被取消标注的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整改期间,企业完成整改并被取消标注的,可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经查询系统确认企业已被取消标注的,核查人员填写复查结论,结束复查工作。整改期满后,企业仍被标注资质异常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四、文书送达
依据《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1〕14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中,企业已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并确认了送达地址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优先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的有关文件内容表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23日
首先,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北京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据职责,采用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及对资质异常企业的特殊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资质动态核查。这种多维度的核查机制意味着,建筑业企业,包括一级建造师所在的企业,都需时刻保持资质的合规性。
其次,核查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一级建造师作为企业中的重要角色,其职业资格和行为也可能成为核查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未能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可能面临资质被撤回的风险,这将直接影响到一级建造师的职业生涯和企业的运营。
然后,对于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官方将责令其限期改正。一级建造师作为企业的专业技术骨干,需要积极参与整改过程,确保企业重新符合资质要求。否则,持续的资质异常状态可能导致企业资质的撤回,进一步影响一级建造师的职业发展。
最后,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这要求一级建造师及其所在企业应保持与官方的有效沟通,确保所有相关法律文书能准确无误地接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北京新规定的实施,对一级建造师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它要求一级建造师及其所在企业更加注重资质管理和法规遵守,同时也提供了规范化环境下的公平竞争机会。面对更严格的资质动态核查,一级建造师应积极适应,不断提升个人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以应对新的市场要求。
通过这些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意图通过优化资质管理,推进建筑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一级建造师而言,了解并适应这些新规定,是未来职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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