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资讯中心
  • 招生简章
  • 专业资料
  • 关于我们
  • 合作我们
  • 网校入口
  • 质检中心
选择招生简章
建工类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一级造价师
  • 二级造价师
  • 监理工程师
  • BIM工程师
安全类
  • 安全工程师
  • 消防设施操作员
  • 一级消防工程师
公考类
  • 国考
  • 省考
  • 事业编
法考类
  • 法律职业资格
央国企招录
  • 央国企就业
国企内训
  • 企教学堂
财税类
  • 初级会计师
  • 中级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
  • 税务师
经济金融类
  • 初级经济师
  • 中级经济师
  • 银行从业
  • 证券从业
  • 基金从业
社工类
  • 初级社工
  • 中级社工
医药类
  • 执业药师
  • 护士执业资格
  • 初级护师
  • 中级护师
  • 心理咨询师
学历类
  • 考研
  • 英语四六级
  • 成人高考
  • 自考
职业资格类
  • 教师资格证
  • 人力资源管理师
技能类
  • 大学生就业训练营
  • PLC实训、初、中、高级电工
  • 日语
  • 韩语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上海市2024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

来源:龙匠教育 时间:2024-09-24 作者:龙匠教育 浏览量:

微信截图_20240924094716.png

沪人考〔2024〕48号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条款规定,现将上海市2024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已认定的违纪违规考生信息和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认可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意见。联系电话:96999001。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陈述申辩期满,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经复核无误的,将按照考生在考试报名时登记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因通讯地址信息变更、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送达的,本公告视为送达。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4年9月23日


违纪违规信息及处理意见

序号

准考证号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1

131********2

9.7

建设工程经济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2

131********8

9.7

建设工程经济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3

131********1

9.7

建设工程经济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4

131********2

9.7

建设工程经济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5

131********2

9.7

建设工程经济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6

231********3

9.7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7

231********7

9.7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8

231********7

9.7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9

331********7

9.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0

331********6

9.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1

331********9

9.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2

431********2

9.8

管理与实务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3

431********4

9.8

管理与实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14

431********8

9.8

管理与实务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5

431********0

9.8

管理与实务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6

431********2

9.8

管理与实务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7

431********4

9.8

管理与实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18

431********4

9.8

管理与实务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9

431********5

9.8

管理与实务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20

431********8

9.8

管理与实务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21

431********5

9.8

管理与实务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22

431********2

9.8

管理与实务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七条第一款

23

131********2

9.7

建设工程经济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wjcl_17831/20240923/t0035_1427861.html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热门话题
推荐文章
客服服务热线
400-0724-100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www.longjiange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龙匠教育 京ICP备2021037938号-1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