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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中,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必背的重要内容。以下是对建造师权利与义务的详细解析:
考点1:建造师受聘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3.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交更手续。
4.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5.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考点2:建造师执业
同时担任和更换
考点3:建造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2.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4.接受继续教育即是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又是注册建造师的义务。
考点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注册违法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一不予受理/注册,1年内不得再申请。
以欺骗、贿赂取得注册证书一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
2.挂证一对违规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记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3.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子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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