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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安抗辩权人与相对方合同履行顺序的关系是()。
A.相对方先履行合同
B.不安抗辩权人先履行合同
C.双方同时履行合同
D.无先后关系
【答案】B
【解析】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根据《民法典》,不属于承诺构成要件的是()。
A.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B.承诺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要约人
C.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D.承诺须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答案】B
【解析】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基本的构成要件:一是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二是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承诺,而视为一项新要约或反要约;三是承诺须于承诺期限内作出,否则也应视为新的要约;四是承诺须向要约人或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
6.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出现()情形时,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此主张不安抗辩权。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企业负有巨额债务
D.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
【答案】C
【解析】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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