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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四川、吉林出台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龙匠教育 时间:2022-10-11 作者:龙匠教育 浏览量:


1.png甘建建〔2022〕197号 

各市州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交通局、水务局,甘肃矿区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交通局,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农林水务局,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省住建厅结合全省建筑业发展的实际,参考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

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强做大

(一)对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

(二)扶持大型企业由房屋市政、石化、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矿山、通信等单一行业总承包资质企业向多行业、多元化方向发展。

(三)鼓励支持一批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小型建筑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优化技术资源,发挥专业优势,逐步做大做强,兼并重组前各企业业绩可用于新企业资质申请。省内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达200万元的,可直接申请省内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专业承包乙级(二级)资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中小企业。

二、加强建筑业统计

(四)各级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通信和兰州铁路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发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符合条件的本行业企业及时入统计库,如实填报建筑业产值和投资,做到应统尽统。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六)对迁入我省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法人公司和迁入我省的省外施工甲级(一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甲级(一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法人公司,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

(七)对迁入我省的上述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五、提升入甘企业本地化率

(八)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内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方面的资质,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审查),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

六、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九)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先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鼓励开展全过程咨询。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

七、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十)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在发包时明确工程是否创优以及创优目标,鼓励创建优质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发包方要求且获得省级(飞天奖)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奖励费用予以约定,可分别按照工程造价1%和1.5%计入,待工程获奖后一次性支付承包单位。推进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利用购买服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八、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十一)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十二)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强化合同履约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九、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全面落实工程担保制度,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律可用工程保函替代,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限制以现金方式缴纳,招标人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负担和工程款拖欠问题。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对不接受保函的情况予以积极协调处理,确保保函制度有效推广。

十、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十四)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应当协商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幅度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五)发承包双方应当对疫情防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容易造成停工的情形有充分的预见,在合同中可进行约定,明确工期顺延、费用承担等内容,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增加的防疫抗疫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列支,明确为不可竞争费用;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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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资金筹措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等方面予以支持,增强骨干企业承揽铁路、隧道、城市轨道、机场港口等工程项目能力。鼓励骨干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新技术应用研究并申报国家相关科学技术奖项。支持骨干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工法编制,申请开展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各地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0亿元、8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补;省财政对三州地区按照实际奖补额的45%,其余18个市按照实际奖补额的35%,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予以补助。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等“专精特新”企业,鼓励各地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加快四川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建造应用。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予以奖补。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对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可给予总承包单位奖励,同时鼓励企业所得税征收地对获奖企业给予相应财政资金奖励。对工程质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项设定合理加分项。

三、推动企业战略合作。鼓励省内骨干企业与入川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参与城市轨道、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建立在川央企、国有建筑业企业与民营建筑业企业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推动建筑业企业与各级政府平台公司深度合作,提升企业“投融建营”综合管理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市(州)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股权多元化等方式筹建“大建工”集团,打造发展共同体。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搭建建筑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各地出台符合行业特点的技能提升政策,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打造四川建筑劳务品牌,给予企业信用激励。广泛开展技能竞赛,获省级建筑技能大赛奖项的,支持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

五、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推行“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编制和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六、深化资质审批改革。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查、电子证书,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压减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完善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等备案信息,企业承揽分包工程业绩可作为其资质升级业绩。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可一同申请、一同审批。鼓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

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

八、加强金融财税支持。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对有市场、有信用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造等领域研发和应用。

九、促进外向经济发展。加强与重点省(市、区)交流和战略合作,专题举办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推动四川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建立省外建筑市场对接协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搭建四川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发布工程招标、企业用工、金融服务、法律咨询等信息。对省外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优质工程评选、信用评价等方面应予认可。鼓励各地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出川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十、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加强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挂包帮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1家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建立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贡献、应急抢险等建筑业企业行为通报表扬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应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各环节业务,对非施工单位责任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根据各方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专业承包工程分包合同,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业绩信息。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支持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协商增加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将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等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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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持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超高层建筑、大型通信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多标段大型项目可以选择1-2个标段作为试点,允许省内建筑业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

  (二)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三)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及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大对本省建筑业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长春市扶持5-8家骨干企业,其他每个市(州)扶持2-3家骨干企业,每个县(市)扶持1-2家骨干企业。

  (二)对省内信用良好、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其中一项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三)鼓励本省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省内国资国企合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通过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相关资质。

  (四)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州)财政各承担500万元。鼓励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的,给予适当奖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各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数字引领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施工综合(特级)、甲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鼓励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评科技进步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

  (二)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四)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先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鼓励开展全过程咨询。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其施工图预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编审确定,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应按照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收费标准计取。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一)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迁入我省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州)财政各承担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迁入我省的上述企业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予以认可,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入吉企业本地化率

  (一)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母公司调入,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时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完善“走出去”企业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推介活动,在企业宣传推荐、项目对接、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提供帮助,在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流通渠道以及出具保函、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出省经营,提高省外市场份额。

  (二)对于本省企业在省外承揽项目回本省纳税部分,当地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开展的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要求的境外工程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一)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

  (二)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其中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竣工结算,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三)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无故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四)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的预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建筑业税收社保优惠政策

  (一)严格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税费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力度,2022年底前,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90%,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一)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协商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协商约定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因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发承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文章素材来源于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官网,经小编整理后发布,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此文章仅为参考。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涉侵权或原版权所有者不同意转载请于后台留言,我们将尽快核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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