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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P136 项目法人责任制
2022:
增加项目法人基本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2)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3)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0人、12人、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2021:P144
2022:P148
重大设计变更
(1 )工程任务和规模
(2 )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
(3)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4)机电及金属结构
2021:P148
2022:P151
工程参建单位接受稽察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潜在风险等认定。
(2)根据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等认定。
(3)结合问题发生所处的工程部位认定。
(4)根据工作深度认定。
2021:P183
2022:P189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①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具体包括:
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③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021:P231
2022:P24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节选)
2021:P270
2022:P281
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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